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673号罪犯沈建忠,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154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沈建忠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忠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李 俐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