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57-1号申请人郭婷。被申请人陈保海。
申请人郭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陈保海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4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陈保海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警安事故车停车厂,由徐水县警安事故车停车厂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二、将郭婷提供的担保金40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