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285号
原告:郭婷婷,女,汉族,1985年5月23日。
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婷婷诉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婷婷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婷婷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婷婷负担。
审判长 关胜真
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王宏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梅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