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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1182号

郭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1182号罪犯郭某。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11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