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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福民初字第29-1号

令永刚与李银成、李福全、张菊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令永刚,李银成,李福全,张菊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29-1号原告令永刚,男,1995年8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金志刚,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成,男,1968年2月12日生。被告李福全,男,1968年2月12日生。被告张菊花,女,1972年2月18日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玉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伟民,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营销部经理。

原告令永刚诉被告李银成、李福全、张菊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李福全、张菊花的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令永刚撤回对被告李福全、张菊花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志雄

审判员  石宝玲

审判员  焦淑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松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