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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088号

杜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