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智勇 来源:
杜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