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廖伟福,区长。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区街道办事处西明村一组,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西明村村内。负责人曾长安,组长。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区街道办事处西明村一组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区街道办事处西明村一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39479到本院账户,支付1635258.5元给第三人刘仁宪、吴英凤、刘文辉、陈美花、刘蔚毅、刘文斌、刘蔚茂、刘蔚榕,支付18752元到本院作为本案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西府行决字(2010)3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刘仁宪、吴英凤、刘文辉、陈美花、刘蔚毅、刘文斌、刘蔚茂、刘蔚榕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西明村一组集体经济分配及征地补偿款纠纷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