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1103号罪犯程某。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未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2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磊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