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497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蒋德富。委托代理人许健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委托代理人肖贞,住湖南省江永县,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申荟,女,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文 滔
代理
审判员 马 光 祥
代理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