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6月5日生,土家族。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