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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421号

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6月5日生,土家族。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