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4号之一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4号之一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执行董事。被告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业已调解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全措施。

代理

审判员  王广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