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4号之一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执行董事。被告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业已调解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全措施。
代理
审判员 王广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