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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1595号

程远战犯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窝藏、包庇
当事人
程远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1595号罪犯程远战,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东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远战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程远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远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患有左肾囊肿,慢性化脓性阑尾炎。上述事实,有罪犯程远战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诊断证明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远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远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