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16号
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井辉。
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利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