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蔡茂清。被告黄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茂清与被告黄亚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还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