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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30号

杨灵伟申请执行江智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灵伟,江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杨灵伟,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智峰,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灵伟申请执行江智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渑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