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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执字第2032号

天津市静海县寓帅物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诚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寓帅物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诚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诚通工贸有限公司;赵元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寓帅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北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9222-2。法定代表人刘云峰,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诚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区宝仓路丽兴园A-11号。住址机构代码:68774377-4。法定代表人赵元立,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诚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大陈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7362306-6。法定代表人赵元强,经理。被执行人赵元强,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寓帅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诚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诚通工贸有限公司、赵元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寓帅物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诚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诚通工贸有限公司、赵元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天津市诚通工贸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我院查封,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方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寓帅物贸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执字第2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世山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胡春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靳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