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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55号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55号

原告:周某,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孙永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