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55号
原告:周某,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孙永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