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名车苑。法定代表人沈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会,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会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宏宇
审 判 员 张建洛
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