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英,女,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黄小茅,男,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小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小茅银行存款209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鲁日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