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123-1号

李玉英与黄小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英,黄小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英,女,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黄小茅,男,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小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小茅银行存款209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鲁日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