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环刑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 覃国富,男,1996年12月8日生,现住环江县。 辩护人……。 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国富犯,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覃国富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被告人覃国富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欧力锐
审判员 欧力锐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凤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