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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刑少初字第1号

覃国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1-08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覃国富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环刑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 覃国富,男,1996年12月8日生,现住环江县。 辩护人……。 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国富犯,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覃国富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被告人覃国富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欧力锐

审判员  欧力锐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凤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