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停,男,生于1950年6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安建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9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李保停申请被执行人安建军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建军所有的位于禹州市褚河乡老连庄村8组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42235、042246、042258、042256、042255、042251、042254、042249、042253、042252、042257、042259、042250、042245、042244、042243、042247、042260、042241、042242、042240、042239、042238、042236、042237)和位于禹州市钧台办泰山庙街中断路南(产权证号为:01××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