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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初字第312号

李保停与安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1-09-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保停;安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停,男,生于1950年6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安建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9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李保停申请被执行人安建军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建军所有的位于禹州市褚河乡老连庄村8组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42235、042246、042258、042256、042255、042251、042254、042249、042253、042252、042257、042259、042250、042245、042244、042243、042247、042260、042241、042242、042240、042239、042238、042236、042237)和位于禹州市钧台办泰山庙街中断路南(产权证号为:01××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