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行审字第55号

沈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与熊莉莉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熊莉莉;沈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熊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于行审字第55号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潘洪嵩,职务系局长。 被申请人熊莉莉,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于2015年1月29日对被申请人熊莉莉作出沈规国土于罚决字【2015】第070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罚: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地;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88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限15日内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3、对其非法占用的2548.01平方米水田用地,每平方米罚款20元,计50960.20元,限15日内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对处罚决定中的拆除和罚款事项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沈规国土于罚决字【2015】第070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振学

审 判 员  王 畅

人民陪审员  刘阿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