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于行审字第55号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潘洪嵩,职务系局长。 被申请人熊莉莉,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于2015年1月29日对被申请人熊莉莉作出沈规国土于罚决字【2015】第070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罚: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地;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88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限15日内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3、对其非法占用的2548.01平方米水田用地,每平方米罚款20元,计50960.20元,限15日内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对处罚决定中的拆除和罚款事项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沈规国土于罚决字【2015】第070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振学
审 判 员 王 畅
人民陪审员 刘阿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