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蒋梅英。委托代理人张雾。被告李同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梅英诉被告李同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梅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同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梅英撤回对被告李同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梅英承担。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雪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