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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26号

王全英与周先梅、周仙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全英;周先梅;周仙桃;周三桃;周晓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王全英,女,194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无业,现租住红安县(红安县环卫局隔壁),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被告周先梅,女,1960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被告周仙桃,女,1968年05月09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被告周三桃,女,1974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周晓兰,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英与被告周先梅、周仙桃、周三桃、周晓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英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全英负担。

审判员  夏晓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