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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049号

秦碧兴与田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碧兴,田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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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秦碧兴,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田绍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秦碧兴申请执行田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绍军支付给申请人秦碧兴劳动报酬158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绍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