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84号
申请执行人:刘邦屯,男,1963年12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卢氏县烟草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帮傲,经理。
被执行人:五里川烟叶收购站。负责人张建锁,站长。刘邦屯申请执行卢氏县烟草公司,五里川烟叶收购站赔偿一案,本院根据刘邦屯申请,依据本院(2012)卢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法执字第6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平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