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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法执字第684号

刘邦屯申请执行卢氏县烟草公司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邦屯,卢氏县烟草公司,五里川烟叶收购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84号

申请执行人:刘邦屯,男,1963年12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卢氏县烟草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帮傲,经理。

被执行人:五里川烟叶收购站。负责人张建锁,站长。刘邦屯申请执行卢氏县烟草公司,五里川烟叶收购站赔偿一案,本院根据刘邦屯申请,依据本院(2012)卢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法执字第6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平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