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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64号

于孟阳与杨金莲、孟庆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于孟阳;杨金莲;孟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64号原告于孟阳,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被告杨金莲,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被告孟庆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王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孟阳诉被告杨金莲、孟庆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孟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孟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孟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桂茹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