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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少字第627号

刘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少字第62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