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少字第62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