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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保字第153号

李明与邹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邹金明,查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53号

申请人:李明,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邹金明,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星子县。

被

申请人:查桂珍,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邹金明、查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金明、查桂珍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万祥林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经堂巷43号3栋3单元7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邹金明、查桂珍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万祥林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经堂巷43号3栋3单元701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加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