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53号
申请人:李明,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邹金明,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星子县。
被
申请人:查桂珍,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邹金明、查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金明、查桂珍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万祥林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经堂巷43号3栋3单元7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邹金明、查桂珍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万祥林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经堂巷43号3栋3单元701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加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