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战平,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袁付平,男,195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代理人:唐复平,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袁付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铭俊
审 判 员 陈蔚红
代理
审判员 左 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