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党某某,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