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少刑初字第51号 自诉人王翠娥,女,汉族,1948年3月10日出生于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人梁欣,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于曲靖市沾益县,住沾益县。 被告人杨丽华,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曲靖市沾益县,住麒麟区。 被告人杨文祥,男,汉族,1994年3月14日出生于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 被告人杨永昆,男,汉族,现年27岁,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自诉人王翠娥以被告人梁欣、杨丽琼、杨文祥、杨永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认为指控被告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翠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翠娥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曰起五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庆玲
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