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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306号

姚永杰与朱新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永杰,朱新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姚永杰,男,生于1974年5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庆利、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玲,女,生于1979年1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杰诉被告朱新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一审辩论终结后所提,被告同意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永杰负担。

审判员  牛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