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刘襄武,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建英,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肖建军,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襄武与被告郭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襄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肖建军为本案被告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又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方已归还部分款项并就剩余款项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襄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襄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苏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