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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041号

秦立军与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立军,高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41号

原告:秦立军,居民。

被告:高华东,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军与被告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