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41号
原告:秦立军,居民。
被告:高华东,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军与被告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 搜索“”
秦立军与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41号
原告:秦立军,居民。
被告:高华东,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军与被告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