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第1312号

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初第1312号

原告: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陈冬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6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汝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