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欢礼,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春才,男,1959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兰,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山林,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窦建红,女,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上官欢礼申请执行张春才、李红兰、王山林、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