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南岸镇南兴二路46号,机构代码61786835-2。
负责人:梁美健。
被执行人:朱仲勤,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
被执行人:姚署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
被执行人:黄远图,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
被执行人:黄于清,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署光、黄于清、朱仲勤、黄远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48617.61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义雄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振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