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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42号

常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6月13日生,住涿鹿县。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常某申请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涿执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