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王振,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罗小红,女,32岁,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王振诉被告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王振提供的被告罗小红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罗小红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罗小红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不能提供被告罗小红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退还原告王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晓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文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