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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147号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吴某甲,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乙,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扶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倩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