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吴某甲,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乙,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扶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倩楠 来源: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吴某甲,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乙,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扶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倩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