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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3339号之一

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金国际学校、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国际学校;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瑞金国际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申请人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瑞金国际学校、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上海瑞金国际学校、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权利人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4,518,363.98元及依法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以被执行人上海瑞金国际学校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闵行区,而裁决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同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上海瑞金国际学校、新地平线国际教育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4月7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47,583.6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上海瑞金国际学校在其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淀南路XXX号内的财产现由本院另案处理中。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