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11月1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住涿鹿县。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杨某申请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涿执字第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
杨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11月1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住涿鹿县。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杨某申请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涿执字第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