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杨设臣。被执行人梁羽雄。本院在执行杨设臣申请执行梁羽雄民间借贷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梁羽雄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下落不明。杨设臣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38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增光
审判员 唐剑平
审判员 韦乃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