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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执字第00004号

聂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当事人
聂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港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聂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11月21日起算),2014年10月17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罪犯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告人聂某某判决时已怀孕,因此本院未在判决时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判决生效后,罪犯聂某某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2015年6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经审核,罪犯聂某某孕26周待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聂某某暂予监外执刑六个月(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