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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65-1号

史艳琴与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07-09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艳琴;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清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史艳琴,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被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清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存款21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现因原告史艳琴撤回对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存款21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 焦武斌

审判员 张春华

审判员 吕红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