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清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史艳琴,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被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清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存款21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现因原告史艳琴撤回对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存款21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 焦武斌
审判员 张春华
审判员 吕红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