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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号

文华成、庞水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华成;庞水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文XX,男,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庞XX,女,汉族,住临桂县。 申请执行人文XX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马竹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