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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贾某某,又名贾某甲、贾某乙,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胡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