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贾某某,又名贾某甲、贾某乙,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胡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