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37-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江。被执行人韩炳林。被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履行各支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华
审 判 员 尹立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