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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37-1号

李信江与韩炳林,李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信江,韩炳林,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37-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江。被执行人韩炳林。被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履行各支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华

审 判 员  尹立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