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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324号

上海台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台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324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字第3324号原告上海台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台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台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2万元自2014年10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7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台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道昂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已由本院另案评估,拟拍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6月15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